房子被征收拆迁,或将按市场价予以补偿。《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昨起公开征集民意,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明确禁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征收房屋今后或将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方案制订
【房价评估】选评估机构业主说了算
房屋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同时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进行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本价。评估委托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建设部门将会同房产部门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补偿方案】若多数反对须开听证会
对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应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工作,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征收补偿,今后将可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法制部门介绍说,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旧城区改建可就近安置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产权调换按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异地产权调换的,应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水平,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合理的面积调整系数。
另外,实行产权调换应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货币补偿】据市场变化修正基本价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货币补偿基本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进行预评估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本价进行修正。
【营业性房屋补偿】擅自住改商按住宅补偿
征收单位和个人营业、生产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每月应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本价的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擅自改作营业、生产用房的,按住宅认定、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已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可以参照同区域类似营业、生产用房,按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
【过渡安置费】逾期未安置增付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以上的,按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争议处置
【申请强制执行】不服补偿决定可以行政诉讼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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